明光市民政局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监管,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民生工程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民生工程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四级财政资金中用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儿童福利、养老服务、殡葬等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局办公室要根据民生工程项目资金要求,制定专项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资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条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民生工程项目资金,资金使用部门应按规定执行招投标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条 民生工程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指定专项用途的民生生资金,挪用于非扶持对象及项目,变更资金用途。由于情况变化,确需调整项目,需报请立项的财政部门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正式批准。
第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违规将民生工程资金通过所所属二级机构转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将资金通过二级机构或有关乡镇街道转回本单位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民生工程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第七条 民生工程资金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部门领导是民生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民生资金监管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抓好民生工程资金监管平台使用,及时做好民生工程资金的划拨、转拨、发放和公示等工作,以及民生工程资资金政策法规和资金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发布,强化对民生工程资金的实时监控。
第九条 民生工程资金正式拨付后,通过政府网站、民生工程资金监管平台、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向群众公公开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局办公室和各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自查、抽查、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十一条 在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民生工程资金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二)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拖欠延压民生工程资金;
(四)不按照有关规定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监管不力;
(五)发现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
(七六)其他违反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十二条 在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有效管用的资金监管制度;
(二)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配、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工作失职;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截留、私分民生工程资金;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其他支出;
(六)未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和资金发放记录;
(七)其他违反民生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错误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赔偿。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某一项民生资金有具体规定的,丛属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